第三章保险费收缴
第十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实行银行预存代扣制,县级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办理养老保险费扣缴业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县级经办机构结合本地实际确定集中缴费期,根据参保人员选定的缴费档次进行保费收缴。对于在集中缴费期内未能完成缴费的参保人员,应指导其及时办理缴费手续。
参保人员应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确定缴费金额,于当地规定的缴费期内,将当年的养老保险费足额存入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户或银行存折(卡)。参保人员若需调整缴费金额,应在进行当年缴费前办理缴费档次变更登记手续;当年未变更缴费档次的,按上年度选定的缴费档次进行扣款;当年已经完成缴费后变更的缴费档次将在下一年度扣款时生效。对于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到龄当年应当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第十三条县级经办机构通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定期生成扣款明细信息,并将信息传递至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根据县级经办机构提供的扣款明细信息从参保人员银行账户上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不足额不扣款)。金融机构在扣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养老保险费转入收入户,并将扣款结果信息和资金到账凭证反馈至县级经办机构。有条件的地区可实现金融机构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接口实时传输扣款结果信息。
县级经办机构应根据金融机构反馈的扣款结果信息和资金到账凭证核对扣款明细信息与实际到账金额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将扣款金额记入个人账户。县级经办机构应按月打印《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收入汇总表》(附表三,两联),并与金融机构当月出具的所有个人缴费资金到账凭证进行核对,确保核对无误。
县级经办机构应及时提示乡镇(街道)事务所将未缴费人员名单反馈给村(居)协办员,村(居)协办员负责对参保人员进行缴费提醒。至缴费截止日,仍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中断缴费处理。
县级经办机构每年年底前应通过信息系统生成下一年度到达待遇领取年龄人员名单。乡镇(街道)事务所和村(居)协办员应提前通知需要补缴的人员办理补缴手续。
有条件的地区也可采取由参保人员到金融机构直接进行选档缴费,开展本地区的保险费收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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