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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得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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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记者10日从省人社厅获悉,为确保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程序,我省出台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

  规程明确,城乡居民保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死亡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等有关情况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向户籍地村(居)委会申请养老保险

  符合城乡居民保参保条件的居民,需要携带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特殊群体需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加城乡居民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一式两份。需要注意的是,表中各项信息需填写完整,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级协理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规程明确,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居民身份号码、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及缴费档次等。以上内容之一变动时,参保人员必须及时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到村(居)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并在表上签字或签章。村级协理员及时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乡镇事务所。参保人员本人也可到乡镇事务所直接办理变更登记的相关手续。

  此外,参保人员可携带本人身份证和城乡居民保银行卡(折),到当地合作金融机构窗口,直接办理缴费档次、基本信息等变更手续。

  补缴手续在60周岁之前办理

  今后,县级合作金融机构负责为新参保人员制发银行卡(折),用于保费缴纳和养老金领取。城乡居民保保险费按年缴纳,参保人员应于当地缴费截止时间之前,根据本人选择的缴费档次,将当年的保险费存入银行卡(折)。

  规程指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当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申请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或参保人员补缴中断年限的,应在年满60周岁之前到村(居)委会办理补缴手续,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缴申请表,并将需要补缴的保险费存入银行存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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