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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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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确保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业务操作程序,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14〕3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十二章咨询、公示及举报受理

  第六十一条各级经办机构应通过新闻媒体及印发宣传手册等手段,采取各种通俗易懂、灵活多样的方式,有针对性地向城乡居民宣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及业务办理流程。

  第六十二条各级经办机构和乡镇(街道)事务所要积极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咨询服务活动。实行首问负责制,及时受理咨询。对无法当场解答的问题,经办人员应将咨询人姓名、咨询内容及咨询人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在案,并尽快予以答复。

  第六十三条各级经办机构应按照《江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赣人社发〔2012〕78号)规定建立举报奖励制度,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县级经办机构每年应会同乡镇(街道)事务所和村(居)协办员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员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各级经办机构应公布举报电话和监督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对举报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属于冒领养老金行为的,县级经办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业务经办工作,按照《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赣人社发〔2014〕29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字〔2014〕227号)执行;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业务经办工作,待有关政策办法出台后再做具体规定。

  第六十五条本规程由江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本规程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发布时间:2014-12-09来源:省人社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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