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经办机构应对金融机构反馈的资金支付情况明细和支付回执凭证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在信息系统中进行支付确认处理,并相应扣减待遇领取人员的个人账户记录额。发放不成功的,县级经办机构应及时会同金融机构查找原因,及时解决,并进行再次发放。
县级经办机构应按月打印《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汇总表》(附表十三,两联),并与金融机构当月出具的所有支付回执凭证进行核对,确保核对无误。
第二十九条对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国发〔2014〕8号文印发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城乡居民,乡镇(街道)事务所应通知其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按照本规程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从国发〔2014〕8号文印发之月起,按规定发放基础养老金。
对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后年满60周岁、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如因个人原因未及时申报待遇领取手续的,从其按照本规程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后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其年满60周岁至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当月期间的养老金不予补发。
对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后年满60周岁、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且缴费未满15年的参保人,在其继续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期间,不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待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按规定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手续。
第三十条待遇领取人员对待遇领取标准有异议的,可提出重新核定申请。县级经办机构应对待遇领取标准重新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反馈待遇领取人员,确需调整的,经待遇领取人员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后修改信息系统记录,系统保留处理前的记录。
第三十一条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服刑的,村(居)协办员应及时填写《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暂停发放申请表》(附表十四,三联),并提供相关法律文书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乡镇(街道)事务所审核后3个工作日内上报县级经办机构。县级经办机构复核无误后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并及时将相关材料归档备案。
待服刑期满后,由本人提供相关法律文书,并填写《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恢复发放申请表》(附表十五),交村(居)协办员,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3个工作日内上报县级经办机构,经县级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从其服刑期满后的次月起为其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第三十二条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村(居)协办员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期死亡人员名单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上报至县级经办机构。县级经办机构对死亡人员进行暂停发放处理,待死亡人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对死亡人员进行养老保险关系注销。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