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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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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确保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业务操作程序,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14〕3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十章档案管理

  第五十四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应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进行科学分类,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村(居)协办员负责收集、乡镇(街道)事务所负责整理和审核、县级经办机构负责指导和保管、省和设区市级经办机构负责监督、检查、指导的模式,形成“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集中保存”的管理机制,确保业务档案有效保管、安全完整。

  第五十五条县级经办机构应配备专职的档案管理人员和防火、防盗、防霉、防潮等适合保管档案的设施、场所,确保业务档案的安全,并根据需要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要求的技术设备。

  第五十六条县级经办机构应按《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规定,建立分责、整理、保管、保密、利用、移交、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并妥善保管、有序存放,严防毁损、遗失和泄密。对永久和长期保管的业务档案,应定期向同级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有条件的地区应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档案转换为电子档案等其他载体形式。

  第十一章稽核与内控

  第五十七条各级经办机构应按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稽核制度和内控制度。

  第五十八条上级经办机构要对下级经办机构的各项业务经办活动、基金收支行为等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并对其执行制度的情况进行考评。

  第五十九条各级经办机构应重点稽核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资格、待遇领取资格、财政补助资金到位、重复享受待遇等情况,认真核查虚报、冒领养老金情况和欺诈行为。

  第六十条各级经办机构要按照内控制度的要求,合理设置工作岗位,建立岗位之间、业务环节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机制,明确岗位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做到业务、财务分离,经办、复核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稽核部门应对各项业务的办理情况和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督促各个岗位人员严格履行经办程序,准确、完整记录各类信息,并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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