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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服务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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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省、部属驻榕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办有批编制单位)及其职工,包括改制成为企业的原省直机关及原享受省级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2)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行政介绍信(或调令、任命文件)、用编审批表、个人工资基金核定审批表或工资基金追加单。

  (3)财政拨补和自收自支等事业单位:行政介绍信(或调令、任命文件)、用编审批表、前12个月份平均工资发放花名册以及缴纳养老保险费花名册。

  (4)企业、行业单位职工:调令、任职通知书、劳动合同等任一批文,以及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花名册,前12个月份平均工资发放花名册、个人档案(第一次参加工作的档案复印件)。

  2、办理程序

  (1)单位经办人员提交完整、齐全、真实的参保登记材料;

  (2)省医保中心受理、审核无误,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登记表》或《参保人员增减月报》加盖经办章;

  (3)省医保中心将核对无误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登记表》交制卡部门制卡;

  (4)次月省医保中心托收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参保人员医疗保险正式生效;

  (5))省医保将新参保数据传送并委托兴业银行制卡,待卡制好将通知单位经办人员到省医保中心领取社会保障卡、病历本(病历本2元;初制社会保障卡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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