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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服务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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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省、部属驻榕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办有批编制单位)及其职工,包括改制成为企业的原省直机关及原享受省级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3.回榕住院。参保患者因病情需要回榕住院的,应填写《省部属驻榕单位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回榕住院治疗审批表》,报经省医保中心核定、审批、登记后,直接刷社会保障卡结算医疗费用。

  4.危重病抢救。参保患者因公差、外出探亲期间(不含境外)急诊或危重病抢救发生的异地医疗费用,按规定报备后到省医保中心报销结算。

  四、医疗费用报销结算

  (有关内容详见《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报销须知》)

  第四部分工伤保险、工伤生育医疗费用统筹待遇支付

  一、生育医疗费用统筹

  (一)费用刷卡结算。在榕参保生育女职工应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刷社会保障卡就诊、住院,直接结算生育医疗费用。

  (二)刷卡范围对象。参加省医保中心生育医疗费用统筹并及时足额缴费的单位,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女职工,经确诊怀孕后在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产前检查及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均属生育医疗费用刷卡结算范围。

  (三)刷卡结算程序。参保女职工在确诊怀孕后,持单位计划生育相关证明、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怀孕诊断证明(须标明预产期)到省医保中心办理产前登记手续。经核准后,生育医疗统筹费用方可启动,生育医疗统筹运行时间原则上截止至预产期后一个月,妊娠中止或住院分娩结算后生育医疗统筹费用自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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