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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服务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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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省、部属驻榕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办有批编制单位)及其职工,包括改制成为企业的原省直机关及原享受省级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参保人员根据需要可自由选择省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简称定点机构),凭社会保障卡刷卡就医、购药。未报经省医保中心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全额承担。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况需在三个工作日内补办有关审批手续。

  (一)门诊。为防止分解处方,参保患者每日只能在1家定点医疗机构持卡就诊结算,当日因病情需要在同一医院多次就诊,其就诊次数及医疗费用均累计为1次。同日需到其他医院就诊的,其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后持发票、医疗费用清单、门诊病历复印件及情况说明等到省医保中心审核报销结算。

  (二)住院。(1)参保患者办理住院手续时应提供其单位介绍信,灵活就业人员由省医保中心提供介绍信,急诊住院应在3日内补开介绍信。(2)参保患者应刷社会保障卡办理住院手续,特殊情况当时不能刷卡,应在3日内补刷,3日内未刷卡的住院医疗费用不予认可。住院期间社会保障卡由收治定点医疗机构保管。

  三、异地医疗审批

  (一)联网地区异地就医

  1、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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