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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服务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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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省、部属驻榕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办有批编制单位)及其职工,包括改制成为企业的原省直机关及原享受省级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8、医保个人账户继承。申请人员填写《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继承审批表》。提供被继承人死亡证明、继承人和被继承人关系证明材料(户口簿、结婚证或当地居委会、派出所、单位证明)、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社会保障卡。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同在省本级参加医疗保险的,被继承人医保个人账户资金转入继承人医保个人账户。继承人不在省本级参加医疗保险的,被继承人医保个人账户资金转入继承人医保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继承办理时限为45个工作日,其余为22个工作日。

  三、缴费申报

  (一)缴费基数核定

  1.单位按其职工(含在编及非编)月工资总额的8%,个人按其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规定为准。缴费基数不得低于福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超过福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未按时申报年度缴费基数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基数的110%缴费。新参保人员,应预交1个月医疗保险费作为启动基金。退休人员不缴费。

  2.灵活就业人员参(续)保的,以福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为基数(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得低于60%),每年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政府有关部门未公布福州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时,按前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10%确定缴费基数。

  3.单位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将冻结其所有人员(含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4.年度缴费基数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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