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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服务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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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省、部属驻榕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办有批编制单位)及其职工,包括改制成为企业的原省直机关及原享受省级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①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单位有效证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机关事业单位登记证、法人代码证、在职和退休人员工资基金手册)、增资后的工资发放明细表、工资申报电子数据。

  ②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行业、事业工改企业:单位有效证件(营业执照等)、前12个月平均工资发放明细表(包含工资、奖金,福利等工资构成项)、工资申报电子数据。

  (二)缴费办法

  1.根据《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征缴管理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闽人社文〔2010〕306号),参保单位医疗保险费由地税机关采取国库信息处理系统(TIPS)或税库行横向联网电子缴税(费)方式征收;

  2.灵活就业人员与省医保中心签订银行自动转帐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费授权书,省医保中心每年一次性从个人关联帐户征收相关费用。

  (三)缴费时限

  参保单位于每月5日前在指定帐户存足应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未存足或欠缴的,从次月15日起冻结其所有人员统筹基金支付待遇;参保单位补缴欠费后,方可恢复享受待遇。欠缴期间职工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单位承担。

  (四)退休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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