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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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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1994年4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3号令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 根据1998年9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9号令修正)

  第二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失业人员,可以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

  理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到达退休年龄时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满五年不

  满十年的人员,应该退职;连续工龄满五年、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的在职人员

  ,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退职。退职人员按规定享

  受相应的养老待遇。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不满五年或者本办法实施

  后参加工作、缴费不满十五年,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向养老保险事业管

  理中心提出申请,将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支付给本人,同时终

  止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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