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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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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1994年4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3号令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 根据1998年9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9号令修正)

  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1994年4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3号令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

  根据1998年9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9号令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城镇在职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

  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老保险,是指经法定程序确立,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单

  位和在职人员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退休人员按养老保险费缴纳状况享受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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