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1994年4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3号令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
根据1998年9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9号令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城镇在职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
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老保险,是指经法定程序确立,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单
位和在职人员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退休人员按养老保险费缴纳状况享受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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