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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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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1994年4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3号令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 根据1998年9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9号令修正)

  第二十四条凡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其养老金可以终生领取。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

  的储存额已领完的,其养老金从养老保险基金的社会统筹部分中支付。

  第二十五条在职人员、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中属于个人缴纳部分

  的余额,可以一次性发给其经法定程序认定的继承人。

  第二十六条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可以要求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按规定时间到养老保险

  事业管理中心办理复核手续;对不办理复核手续的,可以停止支付养老金。退

  休人员出国、出境或者因其他原因,本人不能办理复核手续的,应当按国家有

  关规定出具证明其生存的证书。退休人员出国、出境或者因其他原因,本人不

  能领取养老金,需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的,应当出具经公证的委托代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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