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凡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其退休后的养老金计算公式为:月养老金=
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120。
第二十八条凡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一九九五年底前退休和退职的人员,先按原办法计
算月养老金,再按个人累计缴费额的一定比例增发月养老金。增发比例按以下
规定确定:
(一)企业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加上本办法实施前的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
年的,增发百分之十一;在此基础上每增加五年相应增加一个百分点,
但增发比例最高不超过百分之十六。
(二)机关和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加上本办法实施前的连续工龄满十
年不满十五年的,增发百分之二;在此基础上每增加五年相应增加一个
百分点,但增发比例最高不超过百分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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