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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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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1994年4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3号令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 根据1998年9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9号令修正)

  第七条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具体负责本市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养老保险制度的组织实施;

  (二)编制养老保险的发展规划;

  (三)拟订养老保险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内部审计制度;

  (五)监督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养老金的支付和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运营;

  (六)领导市和区、县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的工作;

  (七)执行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第八条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是具体承办养老保险事务的机构。其职责是:

  (一)负责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和养老金的支付;

  (二)管理个人养老保险帐户;

  (三)接受单位和在职人员、退休人员对养老保险情况的查询;

  (四)办理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委托或者授权办理的其他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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