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知识手册 | 社保查询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 | 工伤保险 | 失业保险 | 百家争鸣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社会保险频道 > 生育保险 > 正文
 
南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南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建立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退出机制。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参照《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稽核管理办法》对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稽核,监督、检查协议的履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考核,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二十五)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总额控制和按项目、病种限额及定额等办法结算。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分娩及产时并发症费用,按定额结算;产前及产后并发症费用,按限额结算,部分危重并发症以及输卵(精)管绝育术及复通术按项目结算。具体结算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二十六)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对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每月按应结付额的95%支付,其余5%根据年度考核情况结付。

  (二十七)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建立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退出机制。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参照《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稽核管理办法》对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稽核,监督、检查协议的履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考核,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二十八)符合下列情形时,可采取零星报销方式按定额结算。用人单位携带职工的《社会保障卡》、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或《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街道(乡镇)出具的无业证明和出院小结、医药费用明细清单、住院票据原件等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1、男职工配偶发生的产前检查及分娩、流(引)产费用;

  2、单位欠费期间发生的产前检查及分娩、流(引)产费用;

  3、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4、异地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5、因抢救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6、在原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已退休的女职工实施取出宫内节育器或流(引)产手术的。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社会保险关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