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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费医疗处方用药量有限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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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南京规定,公费医疗人员就医时,必须出示南京市市直公费医疗专用病历,门诊医疗费收据中药品标有自付比例,处方用药量必须按照急性病3天量,慢性病7天量,部分慢性病及某些特殊疾病可放宽到15日量,中药煎剂不超过7剂量。

  《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以外,西药、中成药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准入的医院制剂,均属自费药。

  (一)下列范围中药饮片及药材单味或复方使用均按自费处理,如白糖参、玳瑁、冬虫夏草、蜂蜜、蛤蚧、海马、红参、琥珀、灵芝、鹿茸、玛瑙、牛黄、麝香、西红花、西洋参、燕窝、野山参、珍珠(粉)等。

  (二)下列范围中药饮片及药材单味使用均作自费,复方使用可以报销,如阿胶、八角茴香、白果、白芷、百合、鳖甲、薄荷、陈皮、川贝母、当归、党参、丁香、佛手、茯苓、枸杞子等。

  市人社局昨天公布《南京市公费医疗享受人员就医须知》,规定除专科医院外,按职工所在单位和居住地附近各选定一个市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认可的、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单位为本人的定点医院。需要提醒的是,凡未得到市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同意、非急救情况下在本市非本人定点的医疗机构就医的,其医药费用需自付30%。

  《须知》明确,公费医疗人员就医时,必须出示南京市市直公费医疗专用病历,门诊医疗费收据中药品标有自付比例,处方用药量必须按照急性病3天量,慢性病7天量,部分慢性病及某些特殊疾病可放宽到15日量,中药煎剂不超过7剂量(1剂量指每味药的成人一日量)。回单位报销时,须提供记载病情的门诊病历、门急诊项目收费清单、药品标有自付比例的医药费收据,经审核后按规定报销。

  另外,治疗6个特殊病种的费用,由公费医疗在规定范围内全额报销。包括:危重病死亡前的抢救费用;癌症病人治疗癌症的医疗费;治疗精神病的医药费;重大工伤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四项手术费用;甲类传染病的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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