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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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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南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建立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退出机制。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参照《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稽核管理办法》对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稽核,监督、检查协议的履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考核,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十七)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及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基金不予支付。

  1、违反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2、非法选择胎儿性别、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等原因造成妊娠终止的;

  3、异位妊娠、葡萄胎等原因致妊娠终止的;

  4、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药事事故等致妊娠终止,有第三方赔偿责任的;

  5、不符合生育保险规定支付范围和标准的其他费用。

  四、定点管理和医疗服务

  (十八)生育保险实行定点就诊。凡卫生和人口计生部门认定的具有助产技术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均可向本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十九)参保职工凭本人的《社会保障卡》、结婚证原件和社区居民委会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的相关证明(男职工配偶另需携带女方的《就业登记证》或街道、乡镇出具的无业证明)到本人选择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确定定点手续。参保职工限选1-2家定点医疗机构,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

  需产前检查、分娩或实施中期妊娠流(引)产手术的职工及男职工配偶,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限选2家作为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一家为孕前期(妊娠24周内)建《孕产妇保健册(卡)》及早期检查医院,一家为孕后期本人检查及分娩医院。女职工产前或产后因生育并发症需住院的,必须在其中一家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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