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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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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南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建立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退出机制。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参照《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稽核管理办法》对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稽核,监督、检查协议的履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考核,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三、保险待遇

  (八)参保职工(含退休人员、女职工失业期间,下同)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2、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

  (九)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包括门诊产前(指怀孕后自建《孕产妇保健册》起到分娩前,下同)检查、分娩、生育并发症、计划生育手术(包括男职工本人)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生育津贴

  参保男职工配偶为无业人员的(以下简称"男职工配偶")生育保险待遇包括门诊产前检查、分娩、流(引)产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参保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以《就业登记证》核定时间为准)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门诊产前检查、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及一次性营养补助费。

  参保女职工退休后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取出宫内节育器、流(引)产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生育保险用药和医疗服务范围,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医疗服务范围调整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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