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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迟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的需负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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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领取失业保险金应当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及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且失业保险金也应当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2008年我与长沙某公司签订五年的劳动合同,公司给我购买五险一金。去年底,公司进行产业转移,不再需要我这个工种的劳动者,11月份与我解除劳动关系,办理交接手续后支付了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但公司一直拖延给我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经多次催促,到今年5月底才给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将我的档案转移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并办理失业登记。我去领取失业保险金时,得知我只能从今年的6月份开始领取失业保险金。请问,2010年11月到2011年5月期间,我不能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以要求公司赔偿吗?侯先生

  侯先生:

  由于公司的过错导致延迟办理失业登记,侵犯你的合法权益,可要求公司赔偿。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此外,《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由于用人单位过错致使失业人员延迟办理失业登记、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赔偿。因此,由于用人单位未及时转移档案关系,致使你延迟办理失业登记并侵犯你合法权益的,你可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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