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申报的期限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90日内,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到社保机构申报生育保险待遇,逾期未申报的,作为自动放弃处理。
十二、暂停拨付情形
(一)用人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2个月以上(不含2个月),社保机构暂停拨付应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在女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90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社保机构备案。
暂停拨付期间职工应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按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将拖欠的生育保险费补足后,社保机构再予拨付。逾期未备案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二)个体参保人员中断生育保险缴费2个月以上(不含2个月),视为重新参保。
十三、申报生育保险待遇时须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须提供:
1。单位参保职工:填报并盖有单位行政公章的《成都市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两份,劳动合同书,身份证,财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票据,出院证明书,生育指标,婴儿出生证或其它医学证明,婚姻证明。
2。个体参保人员:填报《成都市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两份,有效失业证,身份证,财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票据,出院证,生育指标,婴儿出生证或其它医学证明,婚姻证明,个人结算性存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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