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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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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成都市生育保险适用于企业及其职工;不适用的包括离退休人员、港澳台人员等;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和人员按规定不间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后符合条件就可以领取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等待遇;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医疗费报销按照规定执行。

  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内容如下:

  一、《办法》施行时间

  《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第126号令)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1997年4月1日成都市政府发布的《成都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第59号令)同时废止。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和对象

  (一)《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人员:

  1、企业及其职工;

  2、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本市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3、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4、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5、没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城镇自由职业者;

  6、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

  7、外地驻蓉机构及其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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