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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养老险怎么办 商业性养老保险税收政策告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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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如今,几乎家家户户离不开养老险。那么,对于少许没有购买商业养老险的人来说,其或多或少还是认为购买养老险不重要的。然而,读完本文你将真正了解到商业养老保险的重要性。

  在改革与建设的实践中,我国建立了三大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第一层次是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第二层次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又称企业年金;第三层次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以上三个层次中,第二、三层次因企业经济效益和个人收入不同而有所差别,采用完全积累办法,设立个人账户,所存款项及利息归个人所有,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效率原则,因此两者合起来又被称作商业性养老保险,它是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必要补充,是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我国商业性养老保险发展现状

  随着我国逐渐进入老龄化社会,单单依靠基本养老保险已经不能满足众多退休职工的养老问题。对于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更是无法使之达到退休前的生活水平,而企业方面也想通过建立健全企业年金制度,既享受税收优惠,增加企业税后利润,又稳定员工,留住人才,促进企业管理发展,因此商业性养老保险的发展受到了社会各个层面的重视。

  近几年我国商业性养老保险发展势头良好。有数据显示,1997年至2002年,商业保险的发展较快,其中商业人寿保险的保险费收入从600亿元上升到2274.64亿元,商业人寿保险的年均增长率达到18%以上。2004年6月,国内首家专业养老保险公司获准成立,企业年金市场进入实际市场操作阶段。尽管如此,由于受种种条件限制,商业性养老保险的发展现状和潜在需求之间还存在着不小的差距。以其中的企业年金为例,购买群体还限于国有企业,销售上更多的还是依赖行政手段,企业和职工自主投保参保的积极性不高。截止2002年底,我国企业年金覆盖人数为655万人,比2001年增加了17%,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人数的6%,比2001年增加0.7个百分点;参与的企业为16000多家,覆盖的企业户数占我国企业总量的1%左右;企业年金总积累量为260亿元,占GDP的0.25%。

  导致这种局面的原因有很多,诸如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过高、企业负担较重、运行机制不规范、人们的传统保险意识保守等。但本文重点研究分析我国当前税收政策对养老保险发展的桎梏,并寻求解决之策。

  二、当前我国商业性养老保险税收政策现状

  税收政策是国家宏观调控的有力财政工具,国家通过对税基、税率等的调整,实现资源优化配置,调节社会资金流向。扶持战略部门发展,促进国民可持续增长。要促进我国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税收政策的制定、完善与实施将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我国当前的保险税制是在1983年国家实行利改税后逐步建立起来的。根据现行税法,对保险业主要征收营业税(5%)和企业所得税(33%)两种主体税种,此外,还征收城建税(7%)、教育附加(3%)、印花税、房产税、土地占用税等小税种。总的来说,虽然我国保险税制在增加财政收入、体现政策导向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对保险业的特殊性考虑不够。对于我国的商业性养老保险,因为是从20世纪90年代后才开始大力发展的,发展时间短,现行税制中对养老保险的涉税问题还没有制定出明确的政策。现有具体相关税收政策如下:

  1.我国的税收法规中,对保险公司从事养老保险业务的税收政策是较明确的。对保险公司的寿险业务免征所得税,对保险公司开展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的健康保险免征营业税。

  2.国务院《国发[2000]第42号文件》规定,企业可以提取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4%的资金购买企业年金,并享受税前列支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且规定采用市场化运作模式来发展企业年金。同时,国务院还确定了在辽宁省和北京市中关村地区为实施该项制度的试点单位,并且允许各省级单位选取一个城市进行试点。此外我国已有上海、福建、安徽、湖北、山西、云南、广东、山东、浙江、新疆等省市发布了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2004年,国务院又增加了吉林、黑龙江两省作为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地区,也享受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总体来说,各地的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差异不大,企业缴费税前列支比例一般为企业工资总额的4%~5%。

  3.对企业年金的投资收益尚没有免税的规定。在企业年金发放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退休费、退休金、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列入免税范围,由此可理解职工所得企业年金亦应该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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