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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关于生育保险报销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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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夫妻双方均参加了生育保险,女方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由女方享受,男方不再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由男方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的,其配偶按其它政策规定已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但未达到本实施细则规定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补足;已达到本实施细则规定补贴标准的,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

  关于生育保险报销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按照《办法》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生育医疗费补贴的人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婚姻法等法律法规;

  (二)初次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从办理之月起连续不间断参保缴费满12个月生育的。已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连续缴费不间断满12个月(不含补缴)后生育的。

  (三)在生育、流产施行前应持有计划生育部门批准的生育指标。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津贴按《办法》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 女职工生育医疗费按以下标准实行定额结算:

  1.妊娠满7个月施行剖宫生产或剖宫流产的3000元;

  2.妊娠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2000元;

  3.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1000元;

  4.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的300元;

  5.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400元。

  第九条 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连续不间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的,其配偶属于未参加生育保险的非城镇人口、城镇无业人员或已参加生育保险但缴费不满12个月的(不含补缴),按《办法》第八条规定享受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的50%的一次性生育医疗费补贴。其补贴标准如下:

  1.妊娠满7个月施行剖宫生产或剖宫流产的1500元;

  2.妊娠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1000元;

  3.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500元;

  4.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的150元;

  5.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200元。

  夫妻双方均参加了生育保险,女方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由女方享受,男方不再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由男方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的,其配偶按其它政策规定已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但未达到本实施细则规定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补足;已达到本实施细则规定补贴标准的,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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