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女职工保险待遇
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和人员按规定不间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后,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生育,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女职工,由社保机构按下列标准拨付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津贴:以女职工生产前12个月本人的生育保险缴费工资总额除以365日后,按不同情形分别计算生育津贴:
1,妊娠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乘以90日;
2,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乘以42日;
3,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的乘以14日;
4,剖宫产增加15日;
5,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日。
(二)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和药品等费用。女职工生育医疗费按以下标准实行定额结算:
1,妊娠满7个月施行剖宫生产或剖宫流产的3000元;
2,妊娠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2000元;
3,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1000元;
4,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的300元;
5,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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