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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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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成都市生育保险适用于企业及其职工;不适用的包括离退休人员、港澳台人员等;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和人员按规定不间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后符合条件就可以领取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等待遇;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医疗费报销按照规定执行。

  六、女职工保险待遇

  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和人员按规定不间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后,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生育,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女职工,由社保机构按下列标准拨付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津贴:以女职工生产前12个月本人的生育保险缴费工资总额除以365日后,按不同情形分别计算生育津贴:

  1,妊娠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乘以90日;

  2,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乘以42日;

  3,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的乘以14日;

  4,剖宫产增加15日;

  5,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日。

  (二)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和药品等费用。女职工生育医疗费按以下标准实行定额结算:

  1,妊娠满7个月施行剖宫生产或剖宫流产的3000元;

  2,妊娠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2000元;

  3,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1000元;

  4,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的300元;

  5,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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