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参保职工根据医疗需要自主确定一家生育保险定点协约单位作为职工自已的生产、节育医疗就诊机构。就诊时提供:《生育保险就医卡》或《孕产妇生育保健卡》给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科,作为身份确认凭证。医疗机构妥善保管,在与医保中心结算生育保险基金时作为审核的内容之一。
4、生育保险职工就医时需缴纳一部分现金,出院时用于结清除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之外的个人部分费用
(四)、转院、因公出差、探亲旅游及长驻外地人员生育保险费报销:
参保职工因特殊情况需转往外地医疗机构分娩的,或因公出差、长驻外地人员、探亲旅游间分娩的。需持妊娠诊断等证明到医保中心办理转院手续。待参保职工产假结束后,由单位医保专管人员,将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或一次性生育补助金一并申领报帐,需提供发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生育保险就医卡》或《孕产妇生育保健卡》;
2.住院费用原始正规发票、医疗费用清单,就诊医疗机构级别和收费类别证明。
3.出院小结或医院出院的诊断证明;
4.单位证明(或因公出差、探亲旅游及长驻外地人员);
5.州医保中心办理的转院手续批件。
六、由医疗机构结算起始时间和起始前的医疗费用处理
(一)州直首批定点医疗机构为:
州人民医院、州民族中医院、市人民医院、州妇幼保健院。
(二)医疗机构统一结算起始时间:
由定点医疗机构统一结算的起始时间为:二00五九月一日后入院的参保职工全部由定点医疗机构统一结算。九月一日前已入院但未结帐出院的参保职工,均由个人全部结清所有医部费用,按由医疗机构结帐以前医疗费用及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的处理方式进行结算。
(三)由医疗机构结帐以前医疗费用及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的处理:
1、由单位兼管人员统一办理;
2、住院费用原始正规发票;
3、医疗费用清单;
4、就诊医疗机构级别和收费类别证明;
5、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
6、妊娠生育职工需提供:
参保职工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生育证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妊娠诊断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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