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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业健康险的发展探索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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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中国医疗体制的一大特色在于:虽然有了一定的医疗保障制度,但却没有医疗服务的第三方购买者。如果医疗服务市场上缺乏强有力的购买者,医疗服务提供者主宰服务价格的现象也就在所难免。

  中国医疗保障制度中的医疗服务购买者与提供者之间是公共契约的关系,即医疗保险机构同医疗服务提供者订立契约为投保者服务。但中国医疗保障存在制度错位,即现有的医疗保障制度充其量只是扮演了医疗保障的功能,却未能克尽其医疗服务第三方购买者的职守。医疗保险机构要想监督医疗服务提供者的服务价格和质量,理论上有两种思路:

  一是契约模式下费用支付方式的改革与激励。

  即为了监督医疗服务提供者的服务价格和质量,继续沿用目前的公共契约模式,但通过各种费用支付方式,力图创造激励机制,使医疗服务提供者争取提供价廉物美的医疗服务。用支付方式对卫生服务提供者的行为,会产生很强的调节作用。卫生服务提供者费用共担的比例越高,其在决定病人合适的治疗方案时所受到的预算约束越大。确定卫生服务提供者费用共担的水平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政策选择,因为提供者可能会根据支付形式来进行治疗的决策,从而直接影响政策目标,如效率、费用控制等。

  因此,为了控制医疗服务的数量,要引进一些明确的卫生服务提供者的费用共担机制,从而加强对提供者的预算控制。承担一部分费用共担风险的提供者就有动力来控制费用。

  二是集成模式下医疗保险机构与卫生服务提供者的整合。

  即借鉴管理型医疗(managed care),探索医疗保险同医疗服务提供者的整合模式,即医疗服务购买者与提供者之间由原来的“契约模式”走向“集成模式”。管理型医疗是指消费者向一个私人的“医生公司”预先付款“定购产品”,“医生公司”向消费者提供一揽子服务计划。该体制的优点在于,它可以有效地使“第三方支付”产生的问题内在化,从而可以很好地抑制过度消费和鼓励节约;所谓“医生公司”,其实质是取消了医生作为患者和保险公司这两个委托人的代理人地位,由复杂的三角关系变成“医生公司”与患者之间简单的委托—代理关系,即将医生与保险公司“合二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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