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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伤保险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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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新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扩大了,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确定方式增加了,工伤保险统筹范围扩大了,工伤保险基金的用途范围扩大了。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期限有60日、15日两种并适用时限中止,增加了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的规定,提高了一至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

  17、行政复议不再是前置程序及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也可申请复议(旧《条例》第53条、新《条例》第55条)

  【解读】第一,根据旧《条例》的规定,对于“(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二)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三)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四)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法院起诉,即行政复议程序前置;而新《条例》则是做了“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选择性规定,行政复议不再是必须的前置程序。第二,除了上述四项,新《条例》增加了“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8、加重了对骗保的处罚力度(旧《条例》第58条、新《条例》第60条)

  【解读】对于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旧《条例》的规定罚款数额为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新《条例》规定为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

  19、加重了对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处罚(旧《条例》第60条、新《条例》第6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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