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变动(新旧《条例》第16条)
【解读】第一,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故意犯罪的”才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意味着过失犯罪及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只要符合其它工伤认定的标准的均可被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第二,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醉酒导致伤亡的”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醉酒或者吸毒的”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意味着因吸毒发生工伤事故的虽符合其它工伤认定的标准,仍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8、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期限有60日、15日两种并适用时限中止(新旧《条例》第20条)
【解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期限一般情况为不得超过60日,新《条例》还增加规定了“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另外,增加规定了“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工伤认定的时限可以中止。
9、增加了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的规定(新旧《条例》第29条)
【解读】旧《工伤保险条例》对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没有明确规定,新《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为60日,必要时可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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