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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伤保险条例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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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新工伤保险条例的缺陷如下:

  新工伤保险条例的缺陷

  一是,举证的困境依然存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曾做过一个统计公报,2009年全国工伤保险基金收入240亿元,支出156亿元,年末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404亿元。这种局面,在于当前工伤保险的认定范围太窄,而且补助的标准过低。此外,认定的程序过于繁琐,举证也面临困难等,也都是这背后的深刻原因。刘海燕建议,当前情况下,认定的范围有所宽松,补助的标准也有一定的提高,但认定的程序和举证的困境,还没有缓解,这还需要政策的继续推进,才能让工伤认定之路变得平坦。

  二是,"上下班途中"依旧概念模糊。此次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尽管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但"上下班途中"这个重要概念,仍旧缺乏更为明确和详细的定义。现实操作中往往因为用人单位、劳动部门、司法部门彼此分歧较大的认定,导致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刘海燕提出,如果不对这一重要概念明确和详细定义,仍将会为今后处理工伤认定留下争议。

  三是,"同命同价"依然存在漏洞。原《工伤保险条例》是以统筹地区工资标准进行补助,而全国经济发展状况不一,这就造成了同命不同价的问题。而此次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在补助标准上打破了地区限制,统一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这对于欠发达地区的人来讲是个好消息。不过,在提高欠发达地区的死亡一次性补助金标准的同时,这种一律按照全国统一标准进行补助的做法,也拉低了发达地区的补助标准。刘海燕认为,这等于既做了加法,又做了减法,不能说不是一种遗憾。

  四是,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缺乏监督。新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多了一句:"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预防、工伤保险预防的宣传和培训,这三者之间是怎样的一种关系是一目了然的,这样规定的直接结果可能就是,大量的工伤保险基金没有用在支付保险待遇上,也没有用在工伤保险的预防上,而是用在了看似热闹无比,实则充满了变数的"宣传"、"培训"上。另外,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该条看似是严格管理的规定,但其实,到目前为止规定仍未出台,所以也就谈不上什么约束。

  刘海燕认为,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体现了以人为本,是一次进步,但也存在一些遗憾,这需要相关部门进一步斟酌和完善。只有管理监督到位了,认定与赔偿都不再困难了,标准也提高到公众可以接受的水准了,工伤保险条例此次的修订才有了从梦想照进现实的社会土壤,唯有此,工伤保险条例的人性化才会更彻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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