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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伤保险条例对“上下班时间”概念未界定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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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新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一出台就引起社会各界的热议,其中对于”上下班途中”与“上下班时间”两个概念仍不少人争论其界定性模糊,而原来要删去的“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这一规定在民意的强烈要求下保留了下来。

  何为“上下班途中”仍没界定清晰

  长期以来,关于“上下班时间”概念的界定,社会各界争论不休。比如,2005年12月的一天晚上,大丰一家家纺公司的缝纫工王兰,在回家途中被一小货车撞成二级伤残。

  家纺公司认为,当天下午5点多,王兰没有请假就提前下班。从公司到她家只要20分钟,但发生车祸时已是6点多,王兰很有可能去做其他的事情,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而大丰法院认为,家纺公司没有证据认定王兰提前下班去做私事,所以应当认定为工伤。

  如何界定“上下班途中”,也是现实案件中的争论点。

  比如,某女职工下班后想接孩子回家,就在去幼儿园的路上出了车祸算不算工伤?再比如职工黄先生下班后没有立即回家,先跟同事去附近的饭店吃饭,在去吃饭的路上被汽车撞伤,算不算工伤?都是难题,与单位态度有关。记者注意到,本次修改,关于“上下班时间”和“上下班途中”的概念,仍旧没有厘清。

  ■改动背后

  民意在工伤认定范围“从缩小到扩大”的颠覆性转变中起重要作用

  去年7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删去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解释是:因为2006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可以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得到补偿,如果再认定为工伤,那就得到了双重赔偿,不合理。

  这个修改征求民意的过程中,受到了广泛的质疑。当天,门户网站上就出现了10000余条跟帖,对这个“缩小工伤认定范围”的修改表示反对。

  最终一年多后,这一条发生了“颠覆性”的改变:不但“机动车事故伤害”得以保留,“非机动车伤害”也被加了进去。可以想见的是,民意在其中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省法学会副会长、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克希认为,这一大改动,是“非常科学的、也是必须的”,体现了对劳动者更多的保护和关心。

  “原来的删除理由太牵强。”刘克希认为,交强险赔付和工伤待遇,两者都是工伤职工应该享受到的,不过分。“交强险是对职工生命、健康、财产造成的损害作出了民事赔偿,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

  职工受工伤后,影响了上班,没有了收入、津贴等福利,也应该享受工伤待遇,这是劳动法调整的范畴。可以说两者并行不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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