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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哪些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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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包括6个亮点,包括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加大了强制力度;在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的同时,也从根本上保障了职工的权益。

  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将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负责同志28日对新华社记者表示,新《条例》对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更好地保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新《条例》具有六大亮点

  这位负责人解释,新《条例》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的“亮点”:

  一是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

  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从制度上解除了这些单位和工作人员遭遇工伤风险的后顾之忧。

  二是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

  将认定范围从原来的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伤害调整扩大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惠及了更多的职工群众。

  限定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主要是引导职工群众高度重视上下班途中的交通安全,对上下班途中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如无证驾驶、酒后驾车等行为造成本人伤亡的,不纳入工伤的范围。

  三是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

  新《条例》取消了工伤认定争议处理中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缩短了工伤认定时间;设置了工伤认定的简易处理程序,对于事实清楚、双方无争议的工伤认定申请的认定时限,由原来规定的60天缩短为15天。

  四是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从原来的48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提高至按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发放;同时,对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做了调整,将一至四级、五至六级和七至十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上调,增加了3个月、2个月和1个月的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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