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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伤保险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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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新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扩大了,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确定方式增加了,工伤保险统筹范围扩大了,工伤保险基金的用途范围扩大了。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期限有60日、15日两种并适用时限中止,增加了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的规定,提高了一至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自2011年1月1日施行。现将有关条文变更内容整理如下,供参考:

  1、扩大了《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新旧《条例》第2条)

  【解读】适用范围由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扩大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实际上只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被排除在外。

  2、变更了负责工伤保险费率的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制定及调整单位(新旧《条例》第8条)

  【解读】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及调整变更为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及调整。

  3、增加了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确定方式(新旧《条例》第10条)

  【解读】新旧《条例》均规定工伤保险费缴费主体为用人单位,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新《条例》增加规定了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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