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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遭遇寒冬 养老险公司艰难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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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由于政策模糊,限制了企业建立年金的积极性,专为企业年金而生的专业养老保险公司,成为最艰难的生存者。如今,年金管理机构已经进行了大规模的资源投入,在低迷中徘徊5年后,正焦急等待企业年金的春天。

2009年6月,国税总局又下发《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年金企业缴费部分可按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并可追溯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无论是国资委、财政部还是国税总局,其规定都远低于劳社部最早规定的8.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一内部人士称,与企业年金相关的税收政策由于不同的政府部门从不同角度考虑存在不一致,人社部正在与财政部、国税局等相关部门沟通,将逐步考虑统一的年金税优政策。

企业年金税收优惠限额偏低,难以发挥激励作用,目前已有众多省市发布了本地区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5%的限额甚至低于部分省市现行标准,难以真正起到激励作用。

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在今年的两会表示,加拿大和法国企业年金税前列支分别为18%和22%,国内按照职工工资的5%列支,制约企业设立年金的积极性。而针对个人缴费部分,一直被业内广泛呼吁的EET模式(即企业年金缴费和投资环节免税,领取环节征税)却千呼万唤不出来。

2009年12月,国税总局下发694号文《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在业内引起极大震动。

694号文规定,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

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一石激起千层浪,国税总局的这一规定在2009年底将企业年金带入了另一个低迷期。

长江养老保险公司针对上海中小企业年金市场的调研显示,国税总局颁布694号文后,由于税优体现不明显,有9%的中小企业停止企业年金的缴费、30%正在考虑停止缴费、30%考虑降低企业年金的缴费比例、30%考虑采取其他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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