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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宝幸福双喜盈门终身寿险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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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原创作者:曾红英 广东惠州 幸福人寿 被保险人资料:刘先生的儿子,3岁儿童。

原创作者:曾红英 广东惠州 幸福人寿

幸福双喜盈门两全保险【幸福人寿】

被保险人资料:刘先生的儿子,3岁儿童。

保障方案:

一、推荐方案:

险种:幸福双喜盈门两全保险(分红型)

附加:重疾、意外、住院门诊、津贴、重症

年交保费:9395.84/每年

二、享受利益:

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乐盈盈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50,000元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时,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障金10,000~210,000(生存金领取后)。受益人在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或者转换为年金领取。

意外残疾保险金:

乐盈盈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体残疾,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比例规定详见附表一:《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一)。
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应在治疗结束后(但最迟不超过事故发生之日起的第180天)进行残疾鉴定,我们根据残疾鉴定结果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附表一中所列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我们按附表一的规定给付对应的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我们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残疾保险金。若本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项目合并前次残疾项目可领取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的,按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和续保前已有残疾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表一中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乐盈盈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烫伤,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烧烫伤保险金(比例规定详见附表二:《度烧烫伤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二)。如届时治疗仍未结束,我们将按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烧烫伤程度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表二中所列一项以上烧烫伤的,我们将给付对应各项烧烫伤保险金之和,如果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我们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若本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烫伤项目合并前次烧烫伤项目可领取较严重项目的意外烧烫伤保险金的,按较严重程度的意外烧烫伤保险金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烧烫伤保险金(投保前和续保前已有烧烫伤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表二中所列的烧烫伤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给付上述三项保险金的累计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我们给付的上述三项保险金的累计金额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周年累积红利:

公司根据每年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派发红利,分红是不确定的,假定低、中、高三种分红水平下的红利测算见保险利益演示表,领取方式有现金领取、累积生息或抵交保险费。如按中档88岁约为:478879元

特别给付:

1.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行驶在固定路线的水上或陆地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时,在行驶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者烧烫伤,我们在给付上述第一至三项保险金后再按同等金额进行特别给付;
2.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载客用轿箱式升降机(矿场及任何建筑工地升降机除外)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者烧烫伤,我们在给付上述第一至三项保险金后再按同等金额进行特别给付;
3.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时,在行驶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者烧烫伤,我们在给付上述第一至三项保险金后再按同等金额的2倍进行特别给付。
上述特别给付部分对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不产生影响。

生存金:

合同生效后的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公司每两年给付生存保险6,000元,自被保险人满60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公司每年给付生存保险金6,000元,直至被保险人年满8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现金领取88岁342000元;累积生息88岁3%算约为1254469元。

重大疾病保险金:

幸福附加康无忧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含第180天)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件一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不受此180天限制),我们按被保险人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10,000元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幸福附加康无忧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含第180天)内,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患上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件一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除外),我们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不含核保后加费部分),本附加合同终止。

满期金:

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公司将给付满期保险金100,000元。

住院日额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30日为疾病观察期,续保无疾病观察期)后首次发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4天开始每日按日额保险金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每次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3天。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每次住院住院日额保险金最高给付天数以90天为限,且累计给付天数以180天为限。

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90日为重大疾病观察期,续保无重大疾病观察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上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件一重大疾病名称和定义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且必须住院治疗,除了按合同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外,我们还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1天开始每日按日额保险金给付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每次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因重大疾病实际住院的天数。在每一保单年度内,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最高给付天数以90天为限。

重症监护津贴: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幸福附加重症监护津贴医疗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30日为疾病观察期,续保无疾病观察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诊断必须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我们从被保险人每次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第1天开始每日按重症监护日津贴金额给付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每次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津贴给付天数以15天为限,在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天数以90天为限。
若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仍需重症监护病房治疗,对于保险期间外的重症监护治疗,我们不再给付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

意外伤害门、急诊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经医生诊断须在医院门、急诊接受治疗,我们对此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在医院门、急诊治疗时实际支出的、属于幸福附加意外伤害门急诊费用补偿医疗保险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必要且合理的治疗费用(不包括住院治疗之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从他人或其它机构获得的补偿后,对各项实际支出的剩余部分,我们按85%比例给付。无论我们向受益人一次或多次给付保险金,我们按以上方式给付的意外伤害门、急诊费用保险金不超过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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