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须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急、危、重病人不受此限制,但经急救病情稳定后,须转入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
被保险人因医疗条件限制,确需转院治疗,必须有转出医院主治医师及以上级别人员签署的会诊报告及转院证明,并经保险人同意后方可转院治疗。
第二十五条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提出申请,经保险人同意后可续保本保险。
续保保险费应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年龄对应的费率计算,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保险人根据给付情况有权调整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率,经调整的保险费率将及时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自续保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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