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观察期满后(续保除外)因疾病在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时,保险人以被保险人实际住院的天数作为给付的依据(不包括出院当天),并以本保险合同所附《单病种最高住院日数表》所规定的天数为限,给付住院补贴医疗保险金。每天每份给付人民币30元,每一有效保险年度累计给付天数以180日为限。
对初次投保或本保险合同终止后未按期续保的被保险人均实行六十日的观察期,按期续保者无观察期。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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