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康复护理、特别护理或静养等;
(十一)被保险人家庭病床治疗、挂床治疗;
(十二)视力矫正、牙科治疗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洁齿;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先天性畸形矫正手术或者任何非必要的手术;
(十三)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疾病或残疾的治疗;
(十四)被保险人在非保险人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
(十五)因患有某种疾病(含并发症)领取过医疗保险金的被保险人,在续保期间因此而住院(由非慢性疾病引起的急性感染性疾病除外);
(十六)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第七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二)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拒捕、在逃期间;
(三)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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