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健康告知书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应为16周岁至6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学习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住院补贴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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