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知识手册 | 报销型医疗保险 | 重大疾病保险 | 津贴型医疗保险 | 护理保险 | 产品 | 案例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健康医疗险频道 > 报销型医疗保险 > 正文
医疗报销型保险性质存争议 具体案例应如何解读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商业医疗费用报销型保险的补偿性质和法律适用一直是各界争论不休的问题,对这类保险应该如何认识和解读,对具体的案例的处理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下面为你详解几则案例,以供大家了解。

  5月19日,襄城区法院受理此案后,使用简易审判程序公开审理了此案。保险公司辩称,其一,医保支付的费用不是原告实际支付的费用,故不予理赔。其二,医疗保险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医疗保险金弥补其经济损失的保险。根据保险原理及惯例,不允许医疗保险金的赔付超过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故医疗费保险的理赔应当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即在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度内补偿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

  原告的代理律师认为,第一,医保支付的费用是原告实际支出的费用。根据1998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基本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 6%,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作收入的2%。由此可见,原告因疾病住院后,社会保险机构为其支付的医疗费用,是原告在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后才享有的权利。因此,社会医疗统筹机构替原告支付的医疗费,实际上是原告自己的支出,被告以其不是原告自己的支出为由拒绝理赔是没有根据的。

  第二,原告享受的医保和原、被告之间的商业医疗保险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保险。原告享受的医保是具有强制性的社会保险,而原、被告签订的是一种自愿性的商业医疗保险合同,两种保险在性质上是根本不同的,被告不能以原告享受了社会保险中的权利而减轻或不履行其在商业保险中应尽的义务。如果按照保险公司的解释,参加了医保和没有参加医保的投保人在保险公司享受的待遇是不一样的,显然违反民法的公平合理原则。

  一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原告的意见,根据《保险法》第26条的规定,判决保险公司一次性给付原告741元和 824元部分的90%,支付律师代理费500元;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一审认定原告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属于射悻合同是错误的,并向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法院的认定

  这两起案件的案情基本是相同的,但法院认定和判决结果完全相反。案例一判决保险公司胜诉,案例二判决被保险人胜诉。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均集中在保险公司对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等所支付的医疗费用是否还应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也就是说,商业医疗费用报销型保险是射悻合同还是补偿性合同,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等?此外,还涉及到保险条款的解释问题。

  在案例一中,原告认为,第一,被告业务员未对条款进行解释,法院应作出对提供格式条款的被告不利的解释,且被告未履行解释合同条款的义务,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第二,无论支付的费用是否属于医疗保险范围,都屑合理费用,应予理赔。被告则认为,人身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已实际履行,合同合法有效。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