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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报销型保险性质存争议 具体案例应如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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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商业医疗费用报销型保险的补偿性质和法律适用一直是各界争论不休的问题,对这类保险应该如何认识和解读,对具体的案例的处理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下面为你详解几则案例,以供大家了解。

  该法院于2002年7月24日受理了原告金某诉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诉称:原、被告订立平安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原告于2001年8月遭受意外,共支付门诊费2495.16元,其中现金支付514.8元(其中18元不属于医疗保险报销范围),附加支付1 980.36元;住院费 14074.02元,其中现金支付6 596.24元(其中5 246元不属于医保报销范围),统筹支付7 477.78元。但被告仅理赔 3 320元,拒赔13 249.18元,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13249.18元并承担诉讼费。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人身保险合同、医疗费用专用收据、出院小结等。

  被告辩称,被告仅对原告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100元部分支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统筹支付及附加支付部分属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并非原告实际支出的费用,故该部分不属理赔范围。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保险公司不承担理赔责任,故5 246元不属理赔范围。

  最后,法院采纳了保险公司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以条的规定,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了不予支持,本案案件受理费540元由原告承担的判决

  案例二:2000年3月7日,李某与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人身保险合同,主险为某保险公司《康泰终身保险》,附加险为《住院医疗、安心、意外伤害及意外医疗》,年保费为2700余元。2001年、2002年原告均按时办理了续保手续,缴纳了保险费,合同有效期至2003年3月7日。

  2003年2月12日,李某因上呼吸道感染住院,花去医疗费1 800余元,原告以现金支付979元,社会医疗统筹支付824元。出院后原告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给付保险金。3月19日,某保险公司进行了理赔,但在理赔款中减去了“医保”支付的824元,其理由是该笔费用不是原告实际支付的。为此,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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