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覆盖范围窄,总体待遇水平不高。特别是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个体私营职工、农民工等参保率较低。
二是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存在“双轨”制,社会反响强烈。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滞后,目前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仍实行退休制度,养老费用由财政或单位承担,一些地区的事业单位退休费发放出现了困难,不能保证及时足额支付;养老保险关系不能及时转移接续,影响人员流动,制约了事业单位改革;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实行不同的养老制度,企业退休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差距较大,退休费计发和待遇调整缺乏统筹,引发企业退休群体的待遇攀比。
三是统筹层次低,制度之间缺乏衔接。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从县级统筹开始起步,长期以来统筹层次过低,各地政策不统一,基金难以调剂。近年来,加大了省级统筹的步伐,到2011年底,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部建立了省级统筹制度,但从实际情况看,部分地区还存在实施不到位的问题。省级之间养老保险费率差别较大,负担不均衡。另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之间、职工养老保险与军人养老保险之间的制度还缺乏衔接办法。
四是各级政府责任不清,地方财政投入较少。社会保险法明确政府补贴为养老保险资金的来源渠道之一,但仍存在各级政府责任不清的问题,存在企业依赖地方政府,地方依赖中央的问题。
五是地区之间基金结余不均,基金保值增值压力较大。在一些地区基金收支失衡需要中央大量补助的同时,一些经济发达省份却又形成了大量的养老保险基金结余。基金结余在地区之间存在严重的不均衡现象,导致经济发达的省份费率低,经济欠发达地区费率较高,不利于营造企业公平竞争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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