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参考职保转移接续的方式,除了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外,也让参保者带走一定比例的单位缴费(社会统筹),同时转入参保者在新农保或城居保的个人账户。
《办法》中对目前即将达到“职保法定退休年龄(含待遇领取年龄)”,但不符合“职保缴费年限满15年”条件的先后参加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人员的相关规定,是可以理解的,与《社会保险法》中的相关规定也可以说是相呼应的。
职保中的单位缴费部分不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理由也勉强成立。因为新农保或城居保与社会统筹相对应的部分,另有中央财政提供的基础养老金和地方财政提供的养老金补贴。
但是,对于个人而言,尤其是参加职保5年以上的,让他们以往的单位缴费全部都对职保基金做贡献,还是有点“社会剥夺”的嫌疑。
如果政策设计考虑得再周全些,是否可以参考职保转移接续的方式,除了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外,也让参保者带走一定比例的单位缴费(社会统筹),同时转入参保者在新农保或城居保的个人账户。
从长远来看,如果坚持从职保向新农保或城居保转移时,单位缴费“全部归公”。那么从正式参加工作到“职保法定退休年龄(含待遇领取年龄)”不满最低缴费年限,尤其是预计参加职保的时间在5年以下的新农保或城居保的参保者,只要他们自己愿意,干脆就让他们继续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不再向职保转移了。因为虽然职保待遇好,但他们享受不到。当然,前提是职保不贪图那点单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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