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之一,是劳动者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享受国家所提供物质帮助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就是说,劳动者要获得享受养老待遇权利,就必须首先尽缴费义务。然而,近年来随着缴费工资基数的增大,企业出现欠缴职工养老金的问题逐步增多。
笔者近日在对我市养老保险基金进行专项调查时发现,欠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数额达上亿元,有的企业长期欠缴养老保险,且欠缴数额较大;个别企业少报缴费基数,少缴、漏缴养老保险,还有的企业效益很好,却恶意拖欠养老保险。这些将直接影响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以及待遇金额的多少。企业拖欠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越长,职工受损的程度就越大。如果欠缴费用不补齐,该职工转移到其他地区和单位就业时养老保险关系就不能转移接续,使职工在新就业地参保受到影响,损害了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削弱了社会保险基金的支撑能力。
一、企业欠缴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原因
一是企业效益不好,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有的处于改制破产状态,资金周转困难,没有能力及时、足额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
二是部分企业领导不能从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缴费意识淡薄,对养老金无故拖欠,有的企业甚至把代扣职工个人缴费的部分也不能及时缴纳。
三是目前的最低缴费工资基数逐年增高,对企业和个人来说,尤其是像阜阳这样的欠发达地区,工资水平普遍低于全省平均工资,和我省稍发达地区按照同样的最低工资基数缴纳,负担太重。
四是现行体制没有为企业和个人缴费提供缴费激励机制。由于缴费大部分被用来进行再分配,当期征收的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个人账户基金被用于支付当期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在收不抵支的情况下,统筹基金严重挤占个人账户基金,个人账户变成有名无实的空账,打印给职工的个人账户对账单成了一纸“白条”,这也是降低缴费积极性的一个因素。
五是养老金征收力度不够。地税部门在征收环节未能应收尽收,同时政府和社保机构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对欠缴、漏缴企业采取处理、处罚措施,甚至放任,一定程度助长了用人单位欠缴、漏缴养老保险的风气和态度。
二、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征缴工作的对策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也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必须加强养老金的征缴工作,使企业职工老有所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是加强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和解释工作,使更多的企业了解养老保险政策,充分认识参加社会保险的重要作用和长远利益,可以选派骨干深入企业,与职工面对面交流,为职工释疑解难,增强企业和职工的参保意识和积极性,营造全社会关心社会保障、支持社会保障问题的强烈氛围。
二是强化养老金征缴和清欠。地税部门要认真执行养老保险费征收计划,强化基金征缴,确保应收尽收,这是关键环节。社保部门要全面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强化社会保险稽核和劳动保障监督执法工作,加大清欠力度,对确有缴费能力但无故拖欠或拒不缴费的单位,要采取行政、法律手段,保证养老金及时、足额征缴,提高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率。
三是逐步做实个人账户,确保参保职工利益。逐步减少个人账户空账,做实个人账户后,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分别核算、分账管理、独立运营,社会统筹基金不得挪用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并进一步提高个人账户基金收益率,实现保值增值,增加参保职工个人账户储存额度,退休后可以领取更高的养老金,从而为广大参保职工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从而达到既做实了个人账户基金而又不降低退休养老金水平的双重目的。
四是政府每年要组织相关部门,对企业缴费基数、养老金的提取和交纳等情况进行清理检查,对少报缴费基数、挪用或侵占职工养老金的企业,给予严肃处理处罚。对特困企业给予适当的政策倾斜;对那些长期处于停产或名存实亡确实没有缴费能力的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以利于补充所欠养老金。并创造条件,增加就业岗位,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和企业关闭破产需安置人员的再就业工作,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将更多的劳动者真正纳入到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
五是发挥审计机关在促进征缴工作中的作用。审计机关在对职能部门的审计监督中,要把扩面征缴工作作为重要的审计内容。同时,要把被审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情况纳入必审范围,并作为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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