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这一问题,《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重复参加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的,其重复时段只计算职保缴费年限,清退新农保或城居保重复时段缴费,并将新农保或城居保重复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含集体补助)金额退还本人。”
造成“重复参保”问题的原因,主要是负责社会养老保险的几个不同机构都想邀功于“全覆盖”,因而“宁可多保一千,不可漏保一个”。当然,这样的工作积极性还是应该肯定,在大规模、快速度地撒布养老保险安全网过程中也难以避免。所以,立即退款的处理方式应该说是非常合适的。
在清理了同一年度的“重复参保”人员后,目标就应该是在时间上先后参加了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的人员。按《办法》规定,解决这个问题,要在参保者“达到职保法定退休年龄(含待遇领取年龄)后”,才根据是否“职保缴费年限满15年”来“秋后算账”,这样的政策设计有点不可思议。
一般而言,个人参加职保的前提是有工作岗位,所以大多数人参保的顺序应该是先新农保或城居保,然后职保。为什么不在参加职保时,就将先前新农保和城居保的缴费并入职保的个人账户,而要留待几十年后“秋后算账”呢?
如果一个人在18岁(甚至16岁)就参加新农保和城居保,然后在20岁参加职保,那此前的新农保和城居保的资格和缴费,岂不要在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管理机构保存40年之久才能重见天日,能够保证在此期间不出差错吗?着实有点担心。
以城镇化的发展趋势来看,中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职保应该占据主流地位。在大多数情况下,青年农村居民是先参加新农保,然后在进城后再参加职保。在制度衔接时就将新农保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带入职保的个人账户,是顺理成章的事。所以,《办法》中的政策设计明显短视,缺乏长远的眼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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