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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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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完善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意见》(黔府发〔2009〕37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十条新农保基金只能用于按时支付参保人员的养老金和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不得提前支取或挤占挪用。

  第三十一条新农保基金结余只能存入银行或认购国债,确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三十二条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审计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切实加强对新农保基金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伪造证件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或冒领、多领养老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回,并由相关部门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新农保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仍然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增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独生子女户和双女计生户夫妻养老金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筑府办发〔2008〕166号)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贵阳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筑府发〔2008〕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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