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范围转移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全部转移。
第十九条参保人员有权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其个人帐户的有关情况,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四章养老保险待遇及发放
第二十条本办法实施后,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参保人员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累计缴费满15年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全市统一为每人每月105元;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时基础养老金在上述基础上每月增发3元。基础养老金由财政全额承担。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按照本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实施时,已年满45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员,可按照下列办法之一,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
(一)已年满60周岁的农业户籍老年人、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享受国家规定的基础养老金,即每人每月55元,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若本人自愿,也可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后养老金待遇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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