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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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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完善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意见》(黔府发〔2009〕37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完善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意见》(黔府发〔2009〕37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新农保坚持的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坚持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

  第三条具有贵阳市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第四条新农保执行全市统一的制度、政策及业务流程,基金实行市级管理,县级经办。

  第五条新农保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推行。贵阳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新农保工作的协调、指导和推进;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将新农保工作列为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本地区新农保工作的组织实施,实行年度目标考核;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新农保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参保工作。

  第六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全市新农保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新农保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新农保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新农保工作的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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