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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的"缴费工资"应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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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这里的"缴费工资"是职工本人的基本工资,还是全部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还是税后工资,不同的认定存在巨大差额。

  案情简介

  周某是厦门市某铝箔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和卷机主操。2005年1月18日,周某在生产车间被送料车的举臂挤伤前臂。3月11日,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8月17日,厦门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伤残四级鉴定结论。周某得知每月只能领取695.12元的伤残津贴后,于2005年12月29日向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双方就缴费工资(本人工资)产生争议。

  公司主张其已经按有关规定为周某申报工伤,而周某拿出银行卡,证明其发生工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4401.34元(税前工资),而公司则以厦门市的基本工资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

  争议焦点

  工伤保险待遇中的"缴费工资"应如何确定?

  此案争议焦点在于计算工伤保险待遇时本人工资的认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令第375号,由于新旧《工伤保险条例》对"本人工资"的释义内容未作修订,本文不再特别说明。)第六十一条规定,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这里的"缴费工资"是职工本人的基本工资,还是全部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还是税后工资,不同的认定存在巨大差额。以下就联系本案对这两个问题进行探讨。

  "缴费工资"是职工本人的基本工资,还是全部工资总额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是由职工个人和用人单位共同按比例缴纳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则完全由用人单位缴纳。从降低用人单位的经营成本出发,用人单位一般是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或本人工资项目中的基本工资部分缴纳工伤保险费,这样导致缴费工资和职工的实际工资总额相差很大。如本案中,公司按照基本工资为周某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以后,在计算工伤待遇时就发生了争议。本案中,周某发生工伤前的12个月平均工资为4401.34元,而按照基本工资才926.82元。这样就对工伤待遇的计算影响甚大。

  如果按照公司申报的缴费工资,周某的工伤待遇为: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26.82x18个月=16682.76元

  月伤残津贴为:926.82x75%=695.12元

  如果按照全部工资总额计算: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4401.34x18个月=79224.12元

  月伤残津贴为:4401.34x75%=33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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