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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农村独生子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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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广西省计划生育农村独生子女和二女户父母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纳标准为每人每年500元;政府代缴纳年限为15年;年满60周岁为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到领取待遇年龄缴费未满15年的,按补缴时的缴费标准一次性缴清。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鼓励广大群众少生、优生,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和防城港市工作要求,广西决定实行由政府为农村独生子女和二女户父母购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是广西计划生育农村独生子女和二女户父母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医疗保险的办法:

  一、享受对象和范围

  遵守计划生育政策、参加诚信计生的东兴市户籍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出资为其参保缴费:

  (一)农村独生子女父母。指双方均属农村居民,自愿终身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1个孩子,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落实了有效节育措施的夫妇。

  (二)农村纯生二女结扎夫妇。指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2个女孩,夫妻中一方已落实结扎措施并已领取《结扎证》的夫妇。

  (三)农村年满45周岁纯生二女夫妇。指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2个女孩,虽未落实结扎措施但夫妻双方均年满45周岁。

  二、缴费标准年限

  (一)政府为农村独生子女和二女户父母缴纳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费标准为每人每年500元,并根据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对缴费标准的调整进行相应调整。

  (二)政府代缴纳的计生户农村养老保险费年限为15年。年满60周岁为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到领取待遇年龄缴费未满15年的,按补缴时的缴费标准一次性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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